(2015)石大执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徐吉明、顾春香、顾建军、郭秀玲、顾建宁、黄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徐吉明,顾春香,顾建军,郭秀玲,顾建宁,黄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负责人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吉明,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顾春香,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顾建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郭秀玲,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顾建宁,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立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吉明、顾春香、顾建军、郭秀玲、顾建宁、黄立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697元(其中执行款61869元,执行费8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