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宋卫东、王佰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宋卫东,王佰章,孙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宋卫东。被执行人:王佰章。被执行人:孙国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宋卫东、王佰章、孙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125020元、执行费177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