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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余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有建,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孙勋,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