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周琪力、黄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周琪力,黄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组织机构代码89066041—3。负责人:邓裕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吴志华,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琪力,曾用名周威,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桥珍,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周琪力、黄桥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