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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邬建辉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建辉,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327号原告邬建辉,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黄天君,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邵云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健,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音,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代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乐乐,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邬建辉与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邬建辉与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士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