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虞东东与虞小忠、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东东,虞小忠,罗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64号原告:虞东东。被告:虞小忠。被告:罗玉梅。原告虞东东诉被告虞小东、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虞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小东、罗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0年1月1日,被告虞小东、罗玉梅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1月1日,两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小东、罗玉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东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虞小东、罗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