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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国锋与颇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锋,颇艳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154-1号原告韦国锋,无固定职业。被告颇艳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锋诉被告颇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5元,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合计人民币3295.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5171元),由原告韦国锋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