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民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战胜与郑云杰、蒋苏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战胜,郑云杰,蒋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朱战胜。被执行人郑云杰。被执行人蒋苏芳。申请执行人朱战胜与被执行人郑云杰、蒋苏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郑云杰、蒋苏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战胜人民币289402.1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云杰、蒋苏芳共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利华新村2-4号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云杰所有的牌照为浙J×××××福特汽车,申请执行人表示汽车暂时不处理。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云杰、蒋苏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战胜发现被执行人郑云杰、蒋苏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