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三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龙淑荣、张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淑荣,张田平,熊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平。委托代理人黄中俊、饶龙高,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丽文。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田平诉原审被告熊丽文、龙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龙淑荣虽然递交了书面上诉状,申请了诉讼费缓交,但在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