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与周秀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周秀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秀娇。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周秀娇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秀娇交到本院执行款50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并处罚金部分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诚审判员 覃 红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柒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