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02号原告: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屏路88号。法定代表人:韦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华龙村。法定代表人:周正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杨文莲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