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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京新与鲁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赵京新。被执行人鲁顺。申请执行人赵京新与被执行人鲁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鲁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京新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执字第9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