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