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学芳与张建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芳,女,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城关镇龚家桥村3队出租房。申请执行人马学芳与被执行人婚纠张建华离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1)平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多次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家庭住址寻找其下落,也未找到;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学芳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