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秋霞与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秋霞,程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原告曹秋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社涛,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曹秋霞与被告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秋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霞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