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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秋霞与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秋霞,程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原告曹秋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社涛,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曹秋霞与被告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秋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霞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