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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锦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29号原告龙岩市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陈川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尚葵,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莉丽,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锦林,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代垫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高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