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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池艺云诉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网山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艺云,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网山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68号原告池艺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网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卢锐铭,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独享全部征地补偿费不合理,请求从征地补偿费中得到合理补偿,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先由村民小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因被告尚未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原告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协调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艺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锦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