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1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位加成与司贵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加成,司贵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96-1号原告:位加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贵亚,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灵璧县。负责人:邵俊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加成与被告司贵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加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位加成负担。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