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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2003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478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陈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江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智勇审判员  王 滢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