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花琴与郑花琴、潘爱理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花琴,潘爱理,木建光,玉环辉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23-2号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元。委托代理人:黄友兵、许马娟,系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花琴。被告:潘爱理。被告:木建光。被告:玉环辉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花琴、潘爱理、木建光、玉环辉迈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84.5元,保全费4035元,合计人民币9619.5元,由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