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成传平与杨英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传平,杨英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24号原告成传平,女,1985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英俊,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在受理原告成传平与被告杨英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传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成传平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