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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邬玲玲与侯英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玲玲,侯英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2号原告:邬玲玲,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侯英波,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玲玲与被告侯英波离婚纠纷一案,邬玲玲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邬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