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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黄勇军、周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25号申请人李超,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被申请人黄勇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被申请人周娟,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黄勇军、周娟民间借贷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XX**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勇军、周娟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XX**的小轿车。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