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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褚相改 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分公司桐柏县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相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分公司桐柏县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褚相改,女,1983年6月16日。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分公司桐柏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任经理。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强住所地:郑州市氓山区老鸦陈办事处一号楼四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劳人仲案字第18号仲裁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分公司桐柏县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69万元,因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褚相改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分公司桐柏县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