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山水名苑。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凤英,女,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