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艳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