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真成诉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真成,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马真成,男,生于1978年10月11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伟,男,生于1987年3月2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真成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真成以被告李伟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马真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真成负担。审判员 马卫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小东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