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告苏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明水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苏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告期满后,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0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名男孩(现15岁),同居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苏永祺。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开庭时出示了户口簿复印件4张。被告苏某某未出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0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名男孩(现15岁),同居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苏永祺。同时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因被告苏某某现下落不明,其子女应由原告抚养。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第、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现15岁)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经由本院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立中审判员  刘万才审判员  闻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