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590-3)。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563室。法定代表人:潘杰。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一智塑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15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宁波万润利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