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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59号原告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54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600578955。经营者邓仁芳,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五福村9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423444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海滨,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6-3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1000028034。法定代表人邓明瑜,总经理。被告蓝洋,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代黄路21号4-3,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8112410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万州区沙龙路柒升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