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代必成与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必成,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代必成,男,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瓦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4228967-5。法定代表人郑良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代必成申请执行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必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代必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9040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0元和执行费2757元。经过查询和调查,除本院强制扣划广安市华蓥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00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华蓥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