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兰与被告杨某波、被告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杨某波,杨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张某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学、刘莎莎,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波,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兰与被告杨某波、被告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