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岳凤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岳凤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宁,总经理。被告:岳凤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凤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