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富、叶菊与柳远飞、杨志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叶菊,柳远飞,杨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01号申请执行人:孙富,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叶菊,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柳远飞,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志英,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富、叶菊与被执行人柳远飞、杨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远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的某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志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的某处房产;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