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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永强与孙华安、孙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强,孙华安,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232-4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强。被执行人孙华安。被执行人孙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华安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