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永强与孙华安、孙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强,孙华安,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232-4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强。被执行人孙华安。被执行人孙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华安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