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黄细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黄细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注册号440682000143214。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乔,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细景,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因本案没有实际实施财产保全,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82.01元,在原告收到本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钊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