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文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伟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05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彩,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郭会,重庆市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文伟红,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露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