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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宣城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宣城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韩成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0元,由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世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