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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某甲诉段某甲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叶某甲,男,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段某甲,女,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