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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兴平与冯有地、乔俊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平,冯有地,乔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025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有地,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俊俊,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兴平申请执行冯有地、乔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有地、乔俊俊偿还申请赵兴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60元、保全费3100元、案件执行费74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自行自愿私下协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