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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贵德、邸小廷等与郑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郑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张贵德,退休干部。原告:邸小廷,退休干部,(未到庭)。原告:张印宏,退休干部。原告:方春岚,退休干部。原告:赵有东,退休干部。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金红,农民。原告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与被告郑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玉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的委托代理人郑宏云,被告郑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因承包土地栽植树苗向小集镇老干部分会示范园借款人民币48620元,约定月息2分。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还款承诺书。2013年8月被告还款500元,尚欠48120元,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120元。被告郑金红辨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也没还过500元。2010年原告进了点花苗让我负责帮他们卖,把花苗移到了我的大棚里,后来没有卖成,我不承包大棚了,花苗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再后来原告找我要花苗的钱,所以我签了还款承诺书。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共同组建了“小集镇龙湾东地老干部分会示范园”,该示范园自付盈亏,债权债务归五原告所有和承担。2011年7月1日,被告郑金红向小集镇老干部分会示范园借款人民币4862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3年3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于2011年7月1日借小集镇老干部分会示范园人民币48620元,并按月息二分付利息,我计划还款计划如下:一、合伙承包栽植的树木,卖树还一部分。二、建鸭场、羊场有效益时还一部分。三、外出搞绿化工程,收入工程款还一部分。承诺人郑金红”。被告郑金红在该承诺书的承诺人处签名按手印。庭审中被告承认2013年3、4月份,原告赵有东找其要钱,被告给了赵有东5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归还借款承诺书、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金红向原告借款有其签名按手印的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被告主张没有借款但并无证据证明,故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应予认定。下欠借款被告借款应如数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金红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贵德、邸小廷、张印宏、方春岚、赵有东借款人民币481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郑金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