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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李某,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