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玉彬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杨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连详,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玉彬,男,57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玉彬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