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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玉珍诉杜丽珍、冯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珍,杜丽珍,冯维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白玉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杜丽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冯维彪,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杜丽珍之夫。原告白玉珍诉被告杜丽珍、冯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杜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维彪经穿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7日,被告杜丽珍、冯维彪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利息,未给付借款本金,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欠利息40000元。经原告追要未果,原告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2010年5月17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100000元条据一张。被告杜丽珍对原告提供借款条的真实性认可,条据上的签名均系被告本人所写。被告冯维彪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被告杜丽珍、冯维彪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利息,未给付借款本金,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欠利息40000元。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0元。上述事实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一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0000元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丽珍、冯维彪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归还原告白玉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