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知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范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