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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某诉被告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某,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才某某某,男,蒙古族。被告果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某诉被告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红卓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智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