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某诉被告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某,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才某某某,男,蒙古族。被告果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某诉被告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红卓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智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