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全寿虎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寿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全寿虎,男,汉族,197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四幢3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捷,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用洋,男,1967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马龙远,男,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寿虎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寿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寿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全寿虎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