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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谢明生与陈绍永、六安市裕安区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生,陈绍永,六安市裕安区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谢明生。被告:陈绍永。被告:六安市裕安区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原告谢明生与被告陈绍永、六安市裕安区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谢明生与被告陈绍永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生撤回对被告陈绍永、六安市裕安区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明生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