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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保玲与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玲,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涂军(系王保玲之夫)。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炳亮,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王保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50号民事判决。王保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保玲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保玲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保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保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先华代理审判员  龙江莉代理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