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76号原告:马某,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马某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马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